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2年12月1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2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2年12月1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2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878.0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金额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金华、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越南、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金华、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马来西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2,878.01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占募集资金净额的7.29%。
● 节余募集资金安排:永久补充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
● 决策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金华、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越南、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金华、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马来西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878.01万元(实际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的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98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8.46元,共计募集资金44,304.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88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1,424.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924.06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9,499.9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47号)。2018年7月24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2019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19年8月2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的“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人民币2,999.67万元(约合435.28万美元)实施地点由浙江省金华市金磐新区花台路以东、南二环以北变更为越南同奈省庄崩县江田工业区,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CONG TY TNHH CGH TECHNOLOGY(VIETNAM)(以下简称“越南CGH公司”);同时,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的“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人民币8,200.02万元(约合1,196.42万美元)实施地点由浙江省金华市金磐新区花台路以东、南二环以北变更为马来西亚柔佛州新山市,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CGH Industry Sdn. Bhd.(以下简称“马来西亚CGH公司”)
2021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2021年4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的“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人民币2,925万元(约合美元450万)投入至实施地点由浙江省金华市金磐新区花台路以东、南二环以北变更为越南同奈省庄崩县江田工业区,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越南CGH公司”。
经过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计划调整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39,499.94万元,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0,169.90万元,累计利息及理财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3,547.98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2,878.01万元。
3、截至2022年11月30日,本公司用于越南CGH公司项目相关账户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公司从项目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合理、谨慎、经济的原则实施募投项目,严控采购成本,努力降低项目实施费用,通过自动化投入及优化改进,提高了生产效率,以及通过部分设备、部件自制节余了资金投入。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3,547.98万元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尚剩余募集资金合计2,878.01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7.29% ,募投项目投入已能满足公司现阶段的生产和市场需求,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进行结项。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2,878.01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后,将上述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并择时办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手续,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也将在办理完成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手续后随之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支付的工程质保款和部分合同尾款,在满足相关约定的付款条件后将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公司董事会认为:“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金华、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越南、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金华、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马来西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符合募投项目结项要求。公司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牛宝体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及理财收入)2,878.01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专户资金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878.0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金额为准)。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综上所述牛宝体育,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回购注销原因: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陈忠、邵丽萍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春光科技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截至目前通知债权人已满45天,在约定申报时间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陈忠、邵丽萍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相关规定:“(二)激励对象离职: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 名员工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申请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陈忠、邵丽萍2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5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708,500股。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份于2022年12月23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具体回购注销方案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实施。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